李彩霞:自行出版网络作品是否违法?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9日来源:公共政策研究院浏览次数:14

导读

在网上,“写手”或“产文太太”(网络作者)自行印刷出版自己作品的现象并不少见,在网络文学圈内,这种不经过出版单位自己印制的出版物被称为“个志”或“个人志”,区别于“商业志”。这种行为是非法的吗?如果非法,为何屡见不鲜?网络出版和传统出版的准入和规范有何异同?当前国家高度重视发展数字经济,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如何促进网络出版健康有序发展?
本文尝试对这些问题做出分析和解答,以起到一定的提醒作用,为有需要的人提供简要参考,也欢迎各位有识之士提意见。

网络非法出版的案例与处罚

“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互联网的发展堪称奇迹,在各个方面深刻改造着人们的生活。在出版领域,网络出版迅猛发展,在大大增加文化繁荣、扩大版权收益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
其中,近两年因线上线下联动及无书号印刷问题引发了两起全国关注、审判结果引起争议的案件。这两起案件恰好一起主要关乎出版内容,另一起则主要关乎出版准入[1]。
前者是网络作者“天一”涉淫秽案,一审判决认为,“天一”为非法牟利,编写创作淫秽性书刊约7000册、获利15万元,犯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相关复制和设计装帧人员均因此获刑数月及数年不等,其中涉案的复印店老板系“两罪并罚”,犯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和非法经营罪,量刑最重[2]。
后者是网络作者“深海先生”,将自己的网络作品委托给网店印刷出版,这种未获得书号的“个人志”被认为违反了我国出版市场秩序,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其刑期4年[3]。
从判处结果看,前者属于出版内容和出版程序均违法;后者则主要是出版程序违法。
对这两个案件的讨论,一方面,法学界有两种声音,一种认为“罪刑法定,如果事实认定没问题,判决则无问题”;但也有学者提出,量刑数额标准需要与时俱进,“20年前的司法解释,是否还适用于现在?”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罗翔也表示,就本案来看,尽管原审法院量刑法定,但整体量刑过重,与社会公众朴素的情感相抵触[4]。
另一方面,网民评论中点赞数最多的都是同情作者、质疑量刑过重的,大多认为判的太重,而质疑合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的区别只是有无花钱买书号的声音也甚嚣尘上,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普法不到位,民众对出版法规和出版自由界限的陌生。
这也与笔者最近在某网上的调研结果相符,笔者曾随机询问数位在某网上连载小说的“产文太太”——他们都有自行印刷自己的网络小说并出售给粉丝的经历,或者即将印刷新作品,是否知道这种行为违法?
回复的“产文太太”有的心存侥幸,认为既然很多人都这样做,自己出售作品的数量也不多,“法不责众”;有的则表示会在线下出版时,删除不适当的内容。而大多数网友,尤其是他们的粉丝,是支持他们印制“个人志”的。事实上,正是由于有这些粉丝的支持(包括购买),他们才有印刷作品并出售的动机;印刷出售的册数,也往往取决于有多少读者购买,有的甚至采取预售形式,即订购多少就印刷多少。
然而法不容情,根据《出版管理条例》,这些“个人志”就是非法出版物。另一种相对隐晦的非法出版情况是使用香港或台湾书号的图书,但没有经过引进,就在内地(大陆)发行。
以香港书号为例,由于相对更容易获得,有人使用香港书号自费出版图书,而在内地销售。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内地而言,香港书号属于境外书号,如果要在内地销售,只能由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进口前需报批,还要进行内容审查;发行进口出版物的,必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再者,使用香港书号的出版物通常需在香港印刷,如果要在内地印刷,印刷企业必须经政府有关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图书印刷完毕后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5]。

传统出版和网络出版的异同

(一)传统出版
“传统出版”是针对出版新业态新模式,如网络出版而言的。在我国出版政策法规中,并没有“传统出版”的提法,因此以下仍称为“出版”。
在我国,《出版法》的起草从1985年就开始,但由于争议没有得到解决,十多年都难以通过,所以国务院在《出版法》草案的基础上,于1997年制定了《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又以废旧立新的形式废止了1997年的文本。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在我国,规范出版行为的法律依据主要有行政法规3部,分别是《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部门规章27部,以及规范性文件280余份。
这些构成了规范我国出版行为的法律依据。我国对出版活动实行严格准入管理,原新闻出版署政策法规司司长于慈珂将之概括为四个层面:分别是法人准入、产品准入、人员准入和岗位准入[6](具体内容见表1)。
宽泛地说,违反上述出版准入,则构成“非法出版”,《出版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中有相应的惩罚性规定;如果违法行为触犯刑法的,则使用刑法解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出版相关适用《刑法》部分条款的主要包括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其中除了扰乱市场秩序罪,其他三项都与出版内容相关。
本文开篇两个案件,之所以看起来“量刑过重”,很重要的原因也是适用刑法解释。

(二)网络出版
由《出版管理条例》授权,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工信部制定发布部门规章《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以规范网络出版服务秩序,促进网络出版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该规定,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
网络出版物的范围大致可以分为原创数字化作品、传统出版物的数字化作品,以及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国家新闻出版署的公开信息显示,截至2021年10月25日,我国获得《许可证》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共有933家,其中包括数百家网络文学出版机构(含占据着网文行业金字塔尖位置的阅文和掌阅),以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网络游戏服务公司[7]。
而根据广电总局的解释,开设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的个人或者机构,按照现行标准,属于信息内容的创作者或生产者,无需获得《许可证》;纳入许可管理的,主要是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服务单位,即上述信息内容的提供者。提供、从事自媒体信息服务,应当遵守《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对比传统出版和网络出版的规定,可见出版四个层面的准入在网络出版领域都有不同程度的放开。传统出版和网络出版准入的异同见表1。


表格来源:笔者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等自制。

可见,出版准入制度在网络空间因技术带来的生态变动,已经出现极大“让步”,在获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的平台,任何用户自行创作、编辑加工完成的作品,只要通过平台审核,就等于是网络出版物了。
但一旦要在线下出版成实体出版物,就适用《出版管理条例》管辖,必须遵守传统出版准入。如此,出版的线上与线下二元许可制度实际形成。

为何非法出版屡见不鲜?

根据前文分析,我国的“非法出版”大致可分为出版内容违法和出版程序违法两类,非法出版主要包括:(1)出版内容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的内容(《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禁止的内容与此相同);(2)没有经过出版许可,自行印刷和发行网络出版物,即使是印刷发行自己写的网络作品,也一样是非法的。
“十三五”期间,国家针对非法有害出版物开展专项整治,仅非法有害未成年人出版物方面,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在“护苗2020”专项行动中,就共查删处置淫秽色情、恐怖暴力、低俗恶俗等不良信息603万余条,查缴非法有害少儿出版物13.2万余册,查办网上传播涉未成年人色情信息、制售非法有害少儿出版物等“护苗”类案件70余起[8]。

非法出版屡见不鲜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1. 普法不到位,民众对出版法规的无知或者忽视
以网络文学领域为例,众多网站对“何为非法出版”“出版物禁止包括哪些内容”并没有宣传到位。有部分网络作者,尤其是大学生及以下年龄比较小的作者,对此认知不清,因此容易“畅所欲言”,写作出现违规内容而不自知;网文写完后,有些作者随便找一家印刷店印刷出版,也构成非法出版。
产业中下游的印刷、发行企业法律意识比较薄弱,甚至不懂法,私自开展出版业务,更为线下非法出版提供了便利。

2. 权责尚不明确,平台对出版内容的审核难度大
目前尚有很多平台并没有《许可证》,也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提供网络出版物,包括微博等大型信息平台。大规模的网络内容服务如自媒体和个人信息发布均被排除在政策管辖意义上的网络出版之外。
这些互联网信息过分庞杂,监管成本巨大,很多处于无审核状态,或只有人工智能编辑简单过滤敏感信息。即使是获得《许可证》的平台,编辑审核制度也难以像传统出版那样得以落实,因此内容往往泥沙俱下。
再者,虽然《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对出版、传播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的网站或平台,规定了处罚细则,包括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责令关闭网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完全落实平台责任,如本文开篇提到的两个案件,均没有提到对平台的处罚,反而判处平台不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案件因技术和商业介入,甚至出现了大案轻刑、小案重刑的畸形现状。突出表现在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快播案)[9]。
单就淫秽物品的传播范围及其盈利数额,快播案比其他小作坊式下载传播淫秽物品案显然严重得多,比本文开篇所提及的“天一案”复制售卖数额也多数十倍,但情节更轻微的“天一”获刑10年6个月,情节更严重的快播及其法定代表人则量刑轻很多。由此在网络空间呈现出司法解释与审判现实之间罪刑不相适应的情况。
3. 非法出版成本低,民间对此需求不断且较为纵容
哪里有需求,哪里就有市场,面对粉丝的购买需求,很多网络作者即使知道线下出版需要许可,也心存侥幸,自行印制出售作品。加上非法出版成本很低,编辑加工、复制印刷相当便利,非法出版可谓“遍地开花”。
民众对此的纵容态度也是一种助力,除了粉丝支持,大多数网友并不认为印刷出售“个人志”违法,或者至少不反对。这从今年3月份爆文《黄峥看不到,拼多多盗版中国》[10]的评论可见一斑,类似“盗版书便宜,收入低的正好可以买来阅读”“正版书贵,穷就买盗版”等评论居然不在少数,还有“正版书不便宜,如果严格控制盗版,你让那些本来在教育资源匮乏地方的人,又更加读不起书,这也是加速了愚民”“打击大的非法出版、盗版就可以了,小作坊的本来就是社会底层,就不要打击了”这些说法,虽然看似“同情弱者”,但实质不懂法,似是而非,危害颇大。
想要廉价甚至免费读物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免费的东西也许代价更大”,出版物不是一般商品,往小处说,是个人精神食粮;往大处说,关乎社会意识形态和国家文化宣传。倘若盗版横行,谁还愿意费心耗神创作、出版原创优秀作品?倘若非法出版遍布,市面上会有多少有害读物?
简而言之,普法不到位,民众法律意识淡薄;平台审核出版内容的成本、难度巨大;对于非法出版,平台责任尚不明确且难以落实,且判处时司法裁量空间较大;非法出版成本低,以及民间对此需求不断且较为纵容,多方面合力构成非法出版滋生和繁茂的土壤。

讨论与思考

2021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数字经济“具有高创新性、强渗透性、广覆盖性,不仅是新的经济增长点,而且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支点”,要“规范数字经济发展,坚持促进发展和监管规范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要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公平竞争监管制度,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这对治理网络非法出版问题,也提供了思想纲领和行动指南。在这个思路下,本文试提出以下措施,“疏”“堵”并进,促进网络出版健康有序发展。
第一,明确平台企业主体责任和义务,健全监管制度,强化平台审核和把关力度,杜绝非法出版。
这方面可以参照《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文学出版管理的通知》提出的建议,如对网络出版服务平台定期开展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发布或推介网络出版物出现错误的,考核为不合格;反之,考核通过或者优秀。
对考核不合格的,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考核优秀的,出版主管部门在评奖推优和资助扶持等方面予以倾斜。
同时,健全监管制度,落实编辑审核制度,对发布内容进行审核后发布;建立平台分级制度,保护未成年人远离不良信息的危害。“君子善假于物”,这方面,如果工作量太大,可以充分利用技术的手段,协助人工编辑,缓解人工审核的压力,提高审核的准确性和效率。
第二,加大法律宣传,同时引导作者通过合法合规方式兑现作品价值。一是在平台显眼处,宣传出版法律法规,让网文作者知法懂法。二是为作者提供合法兑现作品价值的选择。
比如就网络文学来说,其价值兑现可以有多种合法并可行的模式(见图1),平台应主动为作者搭建桥梁,提供包括付费阅读、合法出版、出售跨媒介改编的版权等多种方式,让网文作者有实现作品价值优化的合法渠道,无需为了利益铤而走险走非法出版的道路,从而从源头、动机上杜绝非法出版。


图1 网络文学IP价值链上利润关系的重构模型[11]

第三,完善有关法规和规章,把网络出版的治理纳入司法改革考量;加强民众的法律意识,进行舆论引导。针对某些大案轻刑、小案重刑的畸形现状,以及判处时自由裁量空间较大的问题,完善有关法规和规章,为日后适当时机出台《出版法》做准备。
此外,除了对网络作者进行普法,还要进行舆论引导,让民众知道盗版、非法出版的危害,从需求端降低对非法出版的需求和纵容度。


参考文献和注释:
[1]李婷婷. “非法出版”犯罪从线下到线上——出版二元许可制度冲突及司法判决争议[J]. 新闻与传播研究,2021(01):71-85.
[2]杜雯雯. 耽美小说“天一案”中的罪与罚. 新京报,2019年1月5日,A12-13版.
[3]杨睿: 武汉耽美写手因非法经营一审获刑四年家属称将上诉[EB/OL].(2019-05-20). https://china.caixin.com/2019-05-20/101417802.html.
[4]杜雯雯. 耽美小说“天一案”中的罪与罚. 新京报,2019年1月5日,A12-13版.
[5]参见《出版管理条例》和《印刷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6]参见:于慈珂.《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修订解读[J],出版参考,2011(10):1.
[7]国家新闻出版署.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查询列表. [2021-10-25]. http://www.nppa.gov.cn/nppa/publishing/serviceSearchListpublish.shtml.
[8]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护苗2020”查缴非法有害少儿出版物13.2万余册[EB/OL].(2019-08-14)
[2020-08-25].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gzdt/bmdt/202007/317787.html.
[9]吴铭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二审刑事裁定书[EB/OL].(2016-12-15). https://susong.tianyancha.com/4d64ddfc0aef4436b7a63b2fa30418f6.
[10]王炜. 黄峥看不到,拼多多盗版中国[EB/OL].(2021-03-15). https://mp.weixin.qq.com/s/1ljKWt5lYgS2v9QpZjzcWg.

[11]图源:信莉丽. 后疫情时代网络文学IP价值链重构与创新[J]. 编辑之友,2021(5):46-50.


本文作者:李彩霞,华南理工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编辑。